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自治州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21日
自治州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克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9〕85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州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统一费率为0.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为8%),两项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统一按8.5%、个人费率按2%执行。未达到法定年龄退休人员依照正常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执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依照正常退休人员标准执行。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后)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数、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生育津贴要按时足额发放,落实到人。中断参保缴费的,停止待遇发放。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9年10月1日-5日)。
做好宣传引导。宣传主要内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合并原则、政策倾向等,医疗保障部门拟定宣传方案并报宣传部门审核后统一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州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参保单位、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信息系统合并工作(2019年10月6日-16日)。
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际工作需要以及政策调整情况,对现有城镇职工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升级,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信息系统运行测试工作。(牵头单位:州医疗保障局、税务局,配合单位:州财政局、人社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政策调整期间的参保缴费及待遇保障(2019年10月5日-20日)。
全面清理2019年9月及以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欠缴,全面清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中滞留待支付业务。(牵头单位:州税务局、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人社局,各参保单位)
(四)基金账户合并实施(2019年12月20日-25日)。
撤销生育保险基金账户,将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医疗保障局)
(五)业务培训(2019年12月26日-31日)。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出台统一的经办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培训方案,对各县(市)经办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熟练掌握相关操作规范。
(六)合并实施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合并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国家“十三五”期间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落实。各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主要任务,周密组织、精心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合并实施工作平稳推进,确保2019年底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县(市)要及时应对并解决自治州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情况与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