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卫医函〔2020〕354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开发区卫生健康委,海南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医疗机构,驻琼部队、武警医院,各社会办医疗机构,委审批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琼卫医函〔2020〕270号),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我省目前暂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各医疗机构必须经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限制类医疗技术”。
二、各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根据相关医疗技术临床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备案。
三、经评估符合备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到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副本以及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的备注工作。??
四、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请已经备案的医疗机构(详见附件)及时到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副本,以及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的备注工作,同时按照要求定期向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报送限制类技术开展情况。
已开展“限制类技术”还未备案的医疗机构,立即向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申请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一经发现,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联系人及电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康璇,65311951;
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吴鹏,66114472。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
备案清单
(截至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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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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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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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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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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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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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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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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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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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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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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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眼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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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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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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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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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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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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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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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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