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所指的个人账户是什么?
答: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
二、个人账户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本人或其委托人在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刷卡消费符合规定的费用: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计划生育用品(包括药品和避孕工具);消毒用品(卫消字类);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国食健字类保健食品;其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纳入的与医疗健康有关的产品。
(三)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每月个人账户金记入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将个人账户金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金如何计息?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金按以下标准计息:当年记入部分,按结息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个人账户金本息(当年个人账户日均余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该账户上年结转的账户余额本息),按结息日银行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结息日为每年12月31日。
五、个人账户金能否继承?
答:个人账户金归参保人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六、参保人员调离青岛市行政区域时,个人账户金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调离青岛市行政区域时,个人账户金余额随同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金余额转入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无法转入的,可划入本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七、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驻外工作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存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其个人账户金如何处理?
答: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驻外工作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存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个人账户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将其个人账户金划入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划入本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八、参保人死亡、出国定居,以及终止社保关系离境的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其个人账户金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以及终止社保关系离境的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可由参保单位(或管理单位)携带有关材料申请办理个人账户金余额一次性支付手续或是登录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在社保卡卡金一次性支付菜单中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
九、参保人初次申领社保卡或挂失补换新的社保卡,卡金何时注入?
答:参保人初次申领社保卡或挂失补换新的社保卡后,其个人账户金的待注入总金额于社保卡社保账户激活的当月月底一次性注入,次月可正常使用。
十、刷卡消费个人账户金如何划拨?
答: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刷卡消费的个人账户资金拨付给各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应于每日22时以前进行日终结算。日终结算后至次日5时前可继续刷卡消费,但不得办理结算和退货业务。定点医药机构卡金对账不平的,应于次月5日前持对账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卡金对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