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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保局《关于深化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1/05/11 信息来源:查看
单位 针对事项 意见建议 是否采纳 市医保局意见 《代拟稿》最终表述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华润汕头康威医药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采购平台” 建议“对于平台的选择不分先后,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在以上平台进行采购”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从2021年起增加广州平台作为我市药品集团采购平台。
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 附件1第五部分“采购规则” 第五部分第(一)1点“通用名相同、目录剂型相同、规格相同、生产企业相同的药品,到价格低的采购平台采购”建议修改为“在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的前提下,通用名相同、目录剂型相同、规格相同、生产企业相同的药品,到价格低的采购平台采购。如价格相同,医疗机构仍在深圳平台采购,保障临床用药衔接。医疗机构应将比价情况反馈价格高的采购平台,采购平台及时进行价格联动”。 基于公平原则,我市不再对深圳平台、广州平台作先后选择,通用名相同、目录剂型相同、规格相同、生产企业相同的药品,到价格低的采购平台采购,其余均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采购。且医疗机构无义务向采购平台反馈比价情况。
附件1第五部分“采购规则” 第五部分第(五)点“本意见实施后,到正式上线广州平台采购前,公立医疗机构需要的药品,可继续按规则在深圳平台或省平台签订采购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含)3个月”建议修改为“本意见实施后,到正式上线广州平台采购前,公立医疗机构需要的药品,可继续按规则在深圳平台或省平台签订新采购合同,但新签合同量不得超过(含)3个月。正式上线广州平台采购后,公立医疗机构与采购平台已签订的合同(含)3个月。正式上线广州平台采购后,公立医疗机构与采购平台已签订的合同(含新签合同),继续履行到合同期满。履约期满后,医疗机构按照采购原则(一)(二)(三)在深圳平台、省平台、广州平台做好相关采购工作”。 为避免歧义,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五部分第(四)项与第五部分第(五)项内容进行修改整合。 本意见实施前,公立医疗机构与采购平台已签订的合同,可继续履行到合同期满;在正式上线广州平台采购前,公立医疗机构需要的药品,可继续按规则在深圳平台或省平台签订采购合同,但新签订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含)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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