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特酚伪麻片和特洛伪麻胶囊的公告》(2018年第92号)。为落实通告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和使用特酚伪麻片和特洛伪麻胶囊。
二、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应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配合生产企业做好召回工作。
三、请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落实停止销售和使用的措施,配合做好产品召回工作。
附件: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特酚伪麻片和特洛伪麻胶囊的公告(2018年第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