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德州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管理,规范发布程序,健全保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是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发布唯一官方渠道,是建立的面向社会公众的互联网宣传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中文名为“德州市医疗保障局”,注册域名为“http://ylbzj.dezhou.gov.cn/”;微信公众号中文名为“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在政务信息发布过程中解读具体内容、扩大宣传影响、引导社会舆论、服务便利公众制作产生的信息。
第四条 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管理坚持“先审核、后发布”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管控,遵循规律、务求实效,力求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打造成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和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是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的主管科室,负责各类信息汇集审核,德州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信息科是网站的承办科室,负责网站内容发布、版面设计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是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内容保障单位。按照“谁产生、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各科室(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栏目内容生产、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工作,对本科室(单位)产生和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密。
第七条 各科室(单位)确定一名抓政务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明确专人报送上网信息,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局规划法规和基金管理科备案。各类报送信息须经分管领导审核,以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局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和会议,上级领导检查、调研等活动的新闻稿以及新闻图片,原则上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单位)按流程报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送办公室发布。涉及上级主要领导的稿件按程序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部门规章和各科室(单位)制定的信息公开形式为主动公开的文件,在签署公布(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由承办各科室(单位)按流程报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送办公室在“政务公开”栏目中予以发布,重要文件要配发解读稿或新闻稿。各业务专栏信息和业务工作公文由对应业务科室(单位)按流程报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送办公室在相对应的专栏中予以发布。
第十条 信息按重要程度分为三类:
A类信息:即普通信息,包括上级医疗保障领域公开报道等信息;
B类信息:即重要信息,包括我局各科室单位日常会议、工作措施、进展情况、重要会议、主要领导重要活动以及重大事项情况等信息;
C类信息:即敏感信息,包括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可能被媒体恶意炒作、涉及全局的重特大事件及各类突发事件等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网站(后台)信息的发布审核实行“三级负责制”,即:
一级审核:实行网站责任编辑负责制,由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信息科确定的责任编辑负责A类信息的信息采集和(后台)责任分工栏目内的信息整理、编辑审核。
二级审核:实行办公室分管负责人负责制。由办公室负责对B、C类信息采集和网站信息全面审核,对一级审核负有修改权。
三级审核:实行办公室主任总负责。办公室负责对各类信息的审核把关,负责网站版面、功能适用等审核,对一级、二级审核负有修改权。对涉及全局的重特大事件、突发群体事件等信息,由办公室主任把关报请局长批准后发布审核。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各科室(单位)要健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将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和相关业务工作统筹考虑,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各科室(单位)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宣传、信息公开、互动交流、网上服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评估和公开通报。
第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错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发布的信息与通过其他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出现重大差异,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要求及时发布信息,相关栏目内容可更新但长期不更新,经督办仍不及时改正的;
(四)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失密、泄密的;
(五)发布违法违纪信息、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信息发布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及时对网站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及时、充分应用新兴的网络技术、页面展示和无线通信等技术,不断提高便民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局各科室(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发布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的最终电子版、纸质件、审查审批档案资料由信息产生科室(单位)留存备案。
第十八条 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链接的网站或业务系统,必须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应级别要求。
第十九条 积极培养适应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展的人才队伍,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