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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乐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08 信息来源:查看

近期,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20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对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了相应调整。据统计,我市涉及2020年工伤待遇调整人员约3000余人。

此次工伤待遇调整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此次调整不包含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此次工伤待遇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1.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4元;2.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3.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1.2020年1至8月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2.2020年9月1日起,统一以全省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按照2886.13元、2308.9元、1731.68元执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4元。

(四)其他待遇调整。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28元。

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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