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省药械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0号),进一步提升药品质量,鼓励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品种,现就做好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供应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和符合相关规定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上统称为: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下同),可纳入山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议价采购范围,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自行议价采购。企业须承诺该产品在山西销售价格不高于其他省份。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各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的合理使用。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