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发挥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在防控疫情期间稳价保供的作用,强化内部价格管理,根据《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的通知》(苏医保电传〔2020〕2号)、《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保障供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做好疫情防控相关治疗药品、“4+7”试点扩围药品等常用药、重要药品及医用耗材提前采购、保障供应、科学使用、宣传沟通等工作。
二、稳价便民,规范运行。严格执行价格公示、提供费用清单等制度,严格执行各项价格政策。药品不得高于定价标准多收费,医疗服务项目中不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不得重复收取费用、多收取费用,不得有其他变相提高价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监管,动态监测。对出现问题要严肃问责,市医疗保障局和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价格等工作的调研指导、监测监管工作,建立周报制度、零报告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
请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直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周五15点前,将药品采购供应、使用、价格等相关情况报送我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联系人:袁振,联系电话:84368158,邮箱:sqsjgzcc@163.com。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