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药监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黑龙江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419号),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管理
(一)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医疗机构于7月31日前完成本机构用药目录调整。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品种配备比例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黑卫药政规发〔2019〕14号)要求,用药目录应包括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优先选择国家医保目录药品。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等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辖区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并将三级公立医院用药目录报省临床药学质控中心备案。(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制度。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确定本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由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本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医疗机构要坚持合理用药,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要求,切实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积极参与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鼓励医疗联合体探索药品统一采购。(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研究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内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和使用管理制度,合理促进在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内共享使用。(省药监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参与)。
(三)完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度。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组建辖区药师专家库。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确定采购目录和采购工作中,应当在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从药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药学专家参加,以加大药学专家意见的权重。成立省级、市级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分别为全省和本地区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于2020年7月31日前确定本单位总药师,鼓励二级公立医疗机构试点建立总药师制度,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总药师纳入药师专家库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强化药品合理使用
(四)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采购、贮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监测系统,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应用信息化手段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和评价,对药品使用数量进行科学预估,并实现药品来源、去向可追溯。按照药品贮存相关规定,配备与药品贮存条件相一致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避免出现过期药品。严格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促进临床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规范高警示药品的管理,防止发生药源性损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提高医师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医师要遵循合理用药原则,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依据相关疾病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合理开具处方,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充分发挥省、市药事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害事件的监测,按规定及时上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用药安全。医联体、医共体内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医疗机构的指导,推动提高基层药学服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药品合理使用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将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作为继续教育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基本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的培训,实现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强化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的审核。加大药师培养培训力度,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参与药物治疗管理的能力。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剂等药学服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要加大处方审核和点评力度,重点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进行审核,对于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等,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并督促修改,确保实现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用药(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绩效考核。将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等相关指标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与医生沟通改进药物治疗方案,促进合理用药(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医保部门发现可能会对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处方,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并做好和医疗机构的沟通。(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三、拓展药学服务范围
(八)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加大药学人员配备和培训力度,强化临床药师配备,围绕患者需求和临床治疗特点开展专科药学服务。临床药师要积极参与临床治疗,为住院患者提供用药医嘱审核、参与治疗方案制订、用药监测与评估以及用药教育等服务。在疑难复杂疾病多学科诊疗过程中,必须要有临床药师参与,指导精准用药。建立临床药师院际会诊制度,三级医院临床药师可对同级医院及二级医院开展药学会诊。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应开设药学专科或多学科门诊,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九)发展居家社区药学服务。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积极开展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重点人群用药监护、家庭药箱管理、合理用药科普等服务。鼓励医联体、医共体内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师纳入签约服务团队,探索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上门的居家药学服务。大力开展全科医生、社区护士的合理用药知识培训,采取进修学习、对口支援、远程教育等方式,帮助基层提高药学服务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规范“互联网+药学服务”。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或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以实体医疗机构内的药师为主体,积极提供在线药学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用药知识宣教等“互联网+药学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规范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的管理,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信息可追溯。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不断完善监管措施。(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依职责分别负责)探索建立区域药事管理或处方审核平台,提升处方调配事中事后监管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加强药学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加强药学人才培养。鼓励高校举办临床药学本科专业教育。引导高校根据药学服务需求,合理确定药学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适度扩大临床药学相关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强化药学相关学科建设,加强学生药物治疗相关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加强药学类、药品制造类等专业职业教育,为医疗机构培养药学、制剂生产等领域技术技能人才,优化药学部门人才结构。(省教育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十二)合理体现药学服务价值。按照国家制定的药学服务标准,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提升药学服务水平。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分工负责)。医疗机构应当强化药师对处方的审核,规范和引导医师用药行为,并在药师薪酬中体现其技术劳务价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医保部门将药师审核处方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考核(省医保局负责)。
(十三)保障药师合理薪酬待遇。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将药师与医师、护士等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统筹考虑,充分体现药师的岗位特点,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增强药师职业吸引力。结合药师不同岗位特点,建立完善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评聘机制,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医疗机构应改善药师的工作条件,为开展药学服务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完善行业监管
(十四)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依托覆盖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省、市、县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网络,推广应用统一的药品编码。(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依职责分别负责)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与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突出药品临床价值,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五)加强合理用药监管。依托国家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进行监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加大对辖区医疗机构处方进行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六)规范药品推广和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参加涉及药品耗材推广的学术活动的管理,由企业举办或赞助的学术会议、培训项目等邀请由医疗机构统筹安排,并公示、备案备查。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对已经承包、出租、托管药房和已经开设营利性药店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予以解除。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当按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参与)。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要明确责任,采取有效举措,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作为医改近期重点任务,加强相关政策衔接配套。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专业作用,认真听取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等各方面意见,增强各项措施的执行力,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分别负责)。
(十八)强化部门协作。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药品处方集和药事质量控制指标,结合本省情况制定区域药品处方集和药事质量控制指标,加强医疗机构药师的培养培训,开展药物合理使用监管考核工作,制定药学服务项目相关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省教育厅要加大药学专业学位特别是临床药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力度,提高教育质量。省财政厅按规定落实投入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和职称评定改革,完善药学人员岗位设置。省医保局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探索体现药学服务价值的做法。省中医药局根据中医药特点,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加强我省中药药事管理的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督促指导。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对我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重点工作跟踪和通报,督促各地工作进展,对进展滞后或管理不力的市、县,要向市级人民政府通报并采取对各地相关部门约谈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允许和鼓励市、县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探索创新的好经验好做法(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参与)。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重大意义,提高全社会对药事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药学服务先进典型,增强药学人员职业荣誉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参与)。
附件: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分工
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分工
序号 工作项目 具体任务 责任单位
1 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 医疗机构于7月31日前完成本机构用药目录调整并完成备案 省卫生健康委
2 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制度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本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
建立医疗联合体内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和使用管理制度 省药监局
3 完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度 组建辖区药师专家库,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于2020年7月31日前确定本单位总药师 省卫生健康委
4 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建立药品管理监测系统。配备与药品贮存条件相一致的场所和设施设备。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防止发生药源性损害 省卫生健康委
5 提高医师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害事件的监测。推动提高基层药学服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将药品合理使用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卫生健康委
6 强化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的审核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加大处方审核和点评力度 省卫生健康委
7 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绩效考核 将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等相关指标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 省卫生健康委
发现可能会对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处方,及时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 省医保局牵头,卫生健康委配合
8 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 强化临床药师配备,开展专科药学服务。临床药师积极参与临床治疗,建立临床药师院际会诊制度。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开设药学专科或多学科门诊 省卫生健康委
9 发展居家社区药学服务 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积极开展药学服务。鼓励医联体、医共体内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师纳入签约服务团队,探索开展上门居家药学服务。开展全科医生、社区护士的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帮助基层提高药学服务水平 省卫生健康委
10 规范“互联网+药学服务” 以实体医疗机构内的药师为主体,积极提供“互联网+药学服务”。探索建立区域药事管理或处方审核平台,提升处方调配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省卫生健康委
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信息可追溯。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分别负责
11 加强药学人才培养 鼓励高校举办临床药学本科专业教育,适度扩大临床药学相关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强化药学相关学科建设。加强药学类、药品制造类等专业职业教育 省教育厅牵头,卫生健康委配合
12 合理体现药学服务价值 按照国家制定的药学服务标准,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提升药学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在药师薪酬中体现其技术劳务价值 省卫生健康委
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将药师审核处方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 省医保局
13 保障药师合理薪酬待遇 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将药师与医师、护士等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统筹考虑,充分体现药师的岗位特点,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增强药师职业吸引力。结合药师不同岗位特点,建立完善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评聘机制 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医疗机构改善药师的工作条件,为开展药学服务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 省卫生健康委
14 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 依托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网络,推广应用统一的药品编码。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与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医疗机构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对药品临床使用开展综合评价 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分别负责
15 加强合理用药监管 依托国家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进行监测,加大对辖区医疗机构处方进行抽查 省卫生健康委
16 规范药品推广和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管理 由企业举办或赞助的学术会议、培训项目等邀请由医疗机构统筹安排,并公示、备案备查。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对已经承包、出租、托管药房和已经开设营利性药店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予以解除。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