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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17 信息来源:查看

    7月21日,广东省医保局印发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珠海市医疗保障局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转发了该文件,并提出了相关要求,请有关单位切实落实有关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国谈药落地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国谈药单独支付政策。近年来,我省相继出台“双通道”管理机制、国谈药不受相关考核指标限制等系列政策,促进国谈药落地。为进一步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珠海市医保局结合实际,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了医保药品单独支付政策。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单独支付的定义、药品范围、门诊、住院、异地就医和监管等相关政策。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2年。

        一是明确单独支付的定义和药品范围。单独支付是指参保患者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期间使用国谈药时,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单列结算,不纳入相关额度。国谈药(包括协议期内和已转为医保目录常规药品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医保药品目录内的“岭南名方”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单独支付范围。

        二是门诊和住院单独支付政策。参保人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独支付,不设起付线,不纳入按人头包干额度,不单独设立最高支付限额,直接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按费用发生时相应门诊类型的待遇标准执行。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时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继续按《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单独支付政策。

        2023年9月1日起,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日间病房(以下统称为住院)等期间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项目付费,不列入本次住院的医疗总费用核算范围。

       三是做好单独支付与其他医保政策的衔接。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附加补充医疗保险“大爱无疆”项目等支付范围。参保人省内跨市就医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执行参保地支付政策,跨省就医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单独支付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单独支付政策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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