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精神,规范我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卫生健康法治化水平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
二、起草过程
根据《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司通〔2023〕93号)要求,我委负责制定《南宁市献血条例》《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六部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制定工作。我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次《规则》起草工作,按照法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形成初稿后,征求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根据修改意见进行完善,并通过合法性审查,报请办公会讨论研究后形成《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
3.《南宁市献血条例》第二十二条
4.《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5.《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6.《南宁市城市节水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
7.《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8.《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9.《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0.《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司通〔2023〕93号)
四、主要内容
(一)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的条款。主要有《南宁市献血条例》第二十二条、《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南宁市城市节水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二)明确裁量阶次为六个,从轻到重具体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按此进行编制裁量权基准。
(三)逐条根据裁量阶次明确违法行为具体情形、处罚标准。对需要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条款逐条分析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况,逐条根据裁量阶次明确违法行为具体情形,并按照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在最低额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3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30%到70% ;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制定处罚标准。
五、实施时间
《规则》自2024年1月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