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欢迎来到泰茂医疗器械招标网

当前位置: 行业动态> 政策文件
市人社局出台《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的应急预案》保障防治新冠肺炎疫情人员权益
发布时间:2020/02/14 信息来源:查看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2月14日,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的应急预案》,以此来保障防治新冠肺炎疫情人员权益。

一、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加强合作,做好防治工作。提高工伤保险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各项政策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保障工作。工伤保险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工伤保险部门与相关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此次事件。深刻认识做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建立实时联动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密切跟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情况,共同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接到有关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对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满后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要及时组织开展鉴定工作。

三、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强化部门配合,保障上述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市本级和各旗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认定为工伤的上述人员开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参保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40722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3)第00464号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5750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lqxzb.com ©2017-2025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