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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

    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顺利进行,做好急需紧缺人才等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委、省政府部署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革等,需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涉改职工,退休时不受各地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限制。改革中涉及的已退休人员随接收单位纳入属地医保退休人员管理,享受退休待遇。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相关政策。

二、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

三、经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跨统筹地区调动的人员和经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退休时不受各地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限制。

四、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以上(含2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地区可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本地实际,深入研究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逐步降低或取消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待遇条件限制。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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