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医药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73号)、《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指引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76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01号),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的通知》(扬医保〔2019〕56号)和《关于明确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及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扬医保〔2020〕7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扬州市医药机构定点协议管理申报流程》和《扬州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变更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往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反馈,电话:80978632。
特此通知。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