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卫办医字〔2019〕109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为了落实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压实信息核查和管理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履行行业准入管理职责,认真落实《通知》要求,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电子化平台数据的录入、核查、使用、发布等工作。为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核实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先期梳理了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数据,对需要进一步核实完善的数据,将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供给各地,各地要指定专人,按照规范流程抓紧开展数据核查核实工作。
二、做好机构信息核实核查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对本通知印发前已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电子化注册账号发放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核对并完善电子化注册医疗机构信息,如有与医疗机构许可证不符事项,及时通过机构端提交变更申请,重点核实机构名称、级别、类别、所有制、地址等事项。
三、做好医师信息核实核查工作
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将本地区需要核查核实的医师信息数据提供给有关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进行核查核实。对于经核查有注册信息但未关联资格信息的,由医疗机构汇总名单后报医师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注册管理系统进行关联;对于只有注册信息但无资格信息的,由注册地汇总名单逐级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现注册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核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核查的名单需同时提供被核查人员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编号发生变更,需提供内蒙古自治区更改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复印件)。
四、做好护士信息核实核查工作
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工作由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根据核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务于2019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本辖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核实以及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核查数据的报送工作,并将辖区核查结果于12月25日前报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联 系 人:王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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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