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18号)规定,经我局审查,拟办医疗机构菏泽市牡丹区中医医院符合规定要求,准予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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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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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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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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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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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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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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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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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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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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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牡丹区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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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剂、丸剂、酒剂、颗粒剂、煎膏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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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万福办事处医疗器械产业园A2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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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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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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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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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2024000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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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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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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