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医药机构:
根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办字〔2015〕10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89号)、《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50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充分发挥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效能,决定在我市开展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范围
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可按规定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申请条件的各类医药机构,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可自愿向市、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履约能力评估申请。
(一)医疗机构申请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服务及价格管理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2. 符合区域行业主管部门设置规划,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便于监督管理;
3. 符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等部门规定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备药数量及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设置标准;
4.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 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和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品种或项目应当达到60%以上;
6. 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与经办管理规定,熟悉医疗卫生的政策、法规;
7. 医疗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医护人员数量、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满足提供稳定的医疗服务的需要,达到卫生健康部门所规定的基本标准;
8. 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
9. 信息系统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需求;
10. 医疗机构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二)零售药店申请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药品管理及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对药品购进、销售、库存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内部管理制度和设施;
2. 符合区域行业主管部门设置规划,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便于监督管理;
3.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和《营业执照》;
4. 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达到《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最低标准,营业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满足提供稳定的药品服务的需要;
5. 零售药店经营的药品种类(国药准字号)应达到1500种以上,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应达到60%以上;
6. 零售药店具备及时供药的能力,能及时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
7. 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
8. 零售药店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营业时间内须有执业药师在岗提供配药服务。零售药店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与经办管理规定,熟悉医药、卫生的政策、法规;
9. 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对销售药品服务、药品费用结算及监督管理要求;
10.零售药店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评估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请受理
全年按季度受理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申请。申请签约的医药机构向市或县级经办机构递交《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签约申请表》(见附件 1、2)。市、县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对材料齐全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回复《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签约申请回复单》(见附件3);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携带资料(请按下列顺序排列,所有材料除原件外其余用A4纸打印或复印,每一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包括:
1.医疗机构
(1)《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营利性组织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证照无法体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时间的应由卫生部门出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本医疗机构经营时间证明及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3)医疗机构概况,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科室设置及医护人员数量、职级等详实文字材料;
(4)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
(5)从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名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医保参保情况;
(6)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注册证书、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7)营业用房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
2.零售药店
(1)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3)药店从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及社保、医保参保情况;
(4)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6)营业用房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
(7)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国药准字号、标明序号)。
(二)内部联查
市、县经办机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对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情况进行核查。同时按照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签约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填写《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材料初审单》(见附件4)、《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材料初审单》(见附件5)。初审通过的由市、县经办机构书面委托第三方(辽源市医疗保障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初审未通过的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医药机构未提供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证明的,初审不予通过。
(三)实地评估
每季度末组织开展一次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双休日除外)。辽源市医疗保障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经办机构委托书后,在专家库中,采取公开、分类、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单数的咨询评估专家,作为本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估小组组成人员。专家评估小组按照《实地评估标准》(具体标准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另行公布),对通过初审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实地评估打分,逐项进行评估并填写实地评估表,详细记录实地评估情况,现场进行量化赋分,由评估小组及申请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实地评估结束后,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向经办机构反馈,供经办机构当批次签订协议时参考使用。
(四)结果公示
经办机构接到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反馈报告后,应将评估报告在市、县经办机构网站或报纸、电视、网络等其他媒体公示7天。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对评估过程的原始资料进行查询。除有证据证明评估专家违反廉洁评估或保密承诺、超出赋分范围赋分、赋分结果或排序计算错误等因素外,评估结果原则上不予更改。
(五)评估结果应用
经办机构将评估结果作为选择签约对象的重要参考依据,不得在评估后增加或减少标准条件,不得随意对评估结果进行更改。经办机构将评估后拟进行协商谈判的医药机构名单在医疗保障部门或经办机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投诉的,经办机构需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单位定点医药机构签约资格,公示期满后申请单位领取并填写《吉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手册》(见附件6)或《吉林省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登记手册》(见附件7) .
(六)签订协议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县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于协议签订后30日个工作日内向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因医药机构原因,6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七)结果发布
经办机构将新签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医疗保障专家咨询委员会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好责任,确保实现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是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医药机构要确保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在实地评估过程中如发现违规及虚假材料,两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评估小组专家在实地评估和评分过程中应统一标准,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认真进行量化打分。
三是精心组织,遵守时间。各有关部门及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申报程序开展评估工作,逾期申报或逾期评估均不予受理。
附件:
1、《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表》
2、《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表》
3、《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签约申请回复单》
4、《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材料初审单》
5、《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材料初审单》
6、《吉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手册》
7、《吉林省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登记手册》
2020年4月3日
辽源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综合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印发
附件1: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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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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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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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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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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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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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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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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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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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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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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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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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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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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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机构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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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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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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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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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签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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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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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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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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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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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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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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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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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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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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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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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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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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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签约申请回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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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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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部
门
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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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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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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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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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材料初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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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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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审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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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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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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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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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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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质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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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技术人员
职称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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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物价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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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品种清单及主要大型仪器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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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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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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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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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中8项考核内容,全部合格的,认定为材料初审合格;2、评审摘要中简要填写情况,不合格的,要注明原因;3、复核人员在相应的栏目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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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材料初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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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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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审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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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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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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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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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及
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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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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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技术人员职称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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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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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药品品种清单、主要设备及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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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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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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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工作人员参加社会
保险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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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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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中9项考核内容,全部合格的,认定为材料初审合格;2、评审摘要中简要填写情况,不合格的,要注明原因;3、评审人员在相应的栏目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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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吉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手册
单位名称: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不填写。
三、“申请开通医保服务内容”一栏填写“申请开通门诊服务”、“申请开通住院服务”、“申请同时开通门诊和住院服务”。
四、最后一页由省医保局填写。
五、填表时,请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及复印件;
2.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4.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5.上一年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住院人数、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患者的住院医疗费、出院患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用等;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审 核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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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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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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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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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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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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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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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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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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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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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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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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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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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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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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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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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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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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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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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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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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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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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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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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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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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硬件设备医保网络
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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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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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配备
制度建立
人员培训
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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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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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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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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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吉林省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登记手册
单位名称: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用钢笔或中性笔(黑色、蓝黑色)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所有制形式填写股份制、个体(个人独资)、其他。
三、经营方式填写批发、零售、批发零售兼营。
四、经营模式填写单一独体店,连锁店。
五、与医保定点机构关联单位,指同一出资人出资或控股的,属于同一公司连锁或加盟的,同一集团的医疗机构、药店名称。
六、最后一页由省医保局填写。
七、填表时,请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及复印件;
2.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4.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5.药品经营品种清单;
6.上一年药品收入情况和购药人次;日均营业额,有无夜售,柜组数量及名称等;
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审 核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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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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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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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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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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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
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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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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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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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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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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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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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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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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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医保定点机构关联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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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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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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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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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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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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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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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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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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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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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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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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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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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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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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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硬件设备医保网络
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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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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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配备
制度建立
人员培训
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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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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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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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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