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民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全市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政策,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保障广大参保患者用药权益,实现全市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政策的统一管理,保证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药采领发〔2019〕1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配套措施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64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药服务协议范本(2020版)的通知>》(黑医保办发〔2020〕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谈判协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纳入《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的药品。
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一)国家集中采购中选(以下称中选药品)和同一通用名下未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1.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药品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
2.同一通用名下未中选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中选药品价格做为医保支付标准。
3.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支付标准不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二)非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集中采购中选和同一通用名下未中选以外的药品,以黑龙江省药品招标采购平台公布的中标价格、挂网价格做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医保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特殊药品、两病(高血压、糖尿病)药品按照省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三)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带有营利性质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执行。
执行上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期间,如国家、省出台医保药品政策调整或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医保支付标准的,市医保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三、有关要求
(一)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纳入医保定点协议内容,通过协议条款明确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管理。
(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应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台账和管理制度,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三)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不执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违反定点协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县(区)医保部门、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监督管理,严格费用审核,定期开展用药合理性监督检查,控制不合理药费,确保减轻广大参保患者的用药负担。
(五)做好医保药品支付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准确解读医保支付政策,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让广大参保患者享受质优价廉的药品优惠政策,达到减轻用药负担的社会预期效果。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双鸭山市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目录(电子版),请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自行下载,邮箱:sysybjggyx@163.com , 密码:sys123456。
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