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配套《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实施,按照《“十三五”药品安全规划》任务目标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命名工作要求,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组织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起草的有源手术器械、患者承载器械、眼科器械和临床检验器械4个领域的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0年8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表》发送至相应邮箱。每一项命名指导原则请单独填写反馈意见表,邮件主题请注明文件名称及反馈单位或个人名称。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杨婉娟 电话:010-5385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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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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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指导原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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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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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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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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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ctc103sc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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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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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承载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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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ueling@bimt.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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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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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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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ctc103sc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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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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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验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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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haiou@bimt.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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