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我省前期印发的关于做好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文件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省级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异地就医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社〔2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疫情防控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开辟采购绿色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可网下应急采购,不受网下采购金额比例限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请各市医疗保障局及时收集本地工作动态、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将上述情况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每日上午11:00前报送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