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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聚力医保精准扶贫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9 信息来源:查看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 关于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19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浙江省财政厅拟订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聚力医保精准扶贫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2020年8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等形式书面反馈至我局改革发展处。

邮    箱:yangshuangneng@126.com

电话/传真:0571-81051023

联系地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邮编310005)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聚力医保精准扶贫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等5部门《 关于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19号)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通过精准施策、精准管理、精准保障,防范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以设区市为单位,大病保险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承办机构、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基金核算,基金统收统支。

二、进一步健全筹资机制。按照权责对等、精算平衡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单位、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中央对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增财政补助主要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85元,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比例不低于40%。大病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筹集,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三、适当提高大病保险待遇。以设区市为单位,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照不高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5%。

四、完善特殊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根据我省大病疾病谱变化情况,结合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开展公开谈判,将大病治疗亟需的高值药品和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和诊疗项目录由省医疗保障局牵头制定并实施。

五、适当提高困难人员保障水平。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三重保障和递次减负功能,确保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人员及时参加大病保险。将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一半,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不低于85%。

六、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任务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大病保险基金筹资、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防范,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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