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确保医疗保障基金依法、依规、安全使用,依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苏医保规〔2021〕1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决定对2021年7月29日印发《宿迁市医疗保障基金信用管理办法》(宿医保规〔2021〕1号)予以废止。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5年2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市便民方舟1号楼11楼1109室,并在信函上注明“废止宿迁市医疗保障基金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jjdc11@163.com,联系人:彭芸,联系电话:84368059。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