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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发布实施
发布时间:2024/07/31 信息来源:查看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销售、使用,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自治区医保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共七章45条,在《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以及国家药监局相关文件精神,新增了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后信息公开、备案后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及取消备案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了中药配方颗粒变更和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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