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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遴选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0 信息来源:查看

为保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政策连续性,规范定点机构管理,方便患大病、重病的参保人员就诊,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遴选工作。现就申报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申请范围

省内各统筹区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二、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三级定点综合医院或精神、传染病专科医院均可申请。

(一)国家部委、省卫生健康委直接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

(二)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医疗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三)属于省级医联体牵头医院。

(四)参与政府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红十字会医疗救助等社会公益项目的医疗机构。

以上医疗机构除第三款所属医疗机构和省属专科医疗机构外应在长春地区。

三、申请时间

2020年7月20-22日。

四、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邮箱的方式进行申报,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在申报时限内发送至:jlsybjjg@126.com。

五、申请所需材料

(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符合三级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材料;

(二)财务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

(三)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参与政府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红十字会救助等社会公益项目的证实材料。

六、相关要求

申请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应遵守省和所辖经办机构医保管理相关规定,需为参保人员提供以下医保服务:

(一)开通就医地直接办理医保转诊的权限。对符合转诊要求的疾病,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按照临床路径管理并实施病种付费的,省级定点医院可直接办理转诊,就诊后直接结算。

(二)对医疗救助对象在省级定点医院就诊住院,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三)对省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落实县域外住院兜底保障,为贫困患者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七、评审流程

(一)网上申请。符合申请条件且愿意承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可通过邮箱的方式进行申报,要求如实上传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申报材料未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将不进行评审。

(二)材料审核。组织根据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进入专家评审流程,材料不齐全的告知补齐材料。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制定遴选标准;根据遴选标准,按照统一的尺度和口径,公平、公正地对每个遴选单位材料进行评审。

(四)汇总统计。通过专家的评审,汇总评审结果,形成拟确定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五)结果公示。将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在网站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投诉的,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431-80575850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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