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临床药事质量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联 系 人:高赫、宝洁
联系电话:0471—6946631、6946143
自治区临床药事质量控制中心
联 系 人:卫守喆
电子邮箱:weishouzhe@126.com
2020年4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标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巩固抗菌药物使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优化医疗机构临床药物应用结构,提高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降低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完善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综合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二、考核范围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使用药物的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三、考核方式
(一)自查自评。医疗机构按照考核内容和指标(见附件)对本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自查,盟市卫生健康委对辖区医疗机构自查情况进行复核,汇总复核结果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二)核查分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盟市报送的自查自评情况,通过信息化平台在线采集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关键数据,由自治区临床药事质量控制中心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核查分析。
四、考核重点内容
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兴奋剂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
(四)公立医疗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配备使用情况;
(五)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
五、考核覆盖率与周期
(一)考核覆盖率。到202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10%、30%和100%;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20%和50%;到2023年,实现二级医疗机构考核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覆盖率达到50%以上并逐年提高。
(二)考核周期。纳入考核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下同)的考核周期为3年;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周期为2年。
五、考核结果与运用
(一)考核结果。自治区根据各盟市和医疗机构自查自评以及数据信息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合理用药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由于用药错误导致药品不良事件的,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对考核结果在行业内部公开。
(二)结果运用。医疗机构对考核发现的不合理用药行为进行公示和通报批评,并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和处方权授予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与责任人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绩效考核等挂钩。对涉及的科室和个人应该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约谈,了解其用药理由并做好合理用药教育,对于多次警示和约谈仍然出现问题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及科室予以诫勉及相应处罚;对连续出现不合理用药行为的医师要进行问责,并通过诫勉谈话、限期改正、限定或取消处方权、直至注销其执业资格等手段进行及时干预,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相结合。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连续不合格的,予以暂停执业,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对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合理用药考核机制,做好合理用药考核管理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核工作落实到位,以评促改,以评促建,推动合理用药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和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大医疗信息化平台建设力度,通过信息手段推进考核工作。自治区将在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基础上完善部署,逐步实现与医疗机构关键考核指标数据互联互通,盟市也要同步对应做好本级平台部署工作,通过“互联网+考核”形式采集考核数据完成数据信息考核,减轻医疗机构负担,提高考核效率和水平,保证考核客观性。
(三)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于每年1月10日(首次报送时间为2021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接受考核的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自查表及相关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一并报至自治区临床药事质量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