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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用耗材支付方式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25 信息来源:查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技术进步,医疗成本上涨,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城乡居民就医费用增加,原城乡居民医用耗材政策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待遇,我局出台了《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用耗材支付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城乡居民医用材料按照乙类支付管理,先行自付10%后,剩余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

三、政策变化

医用耗材原报销政策:医用耗材计费价格按下列分段标准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相应费用后,剩余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

分段先行自付比例为:1.单价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参保人员先行自付10%;2.单价在5000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参保人员先行自付20%;3.单价在10000至30000元以内(含30000元)的,参保人员先行自付30%;4.单价在30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先行自付50%。其中,参保个人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在上述分段自付比例基础上加20个百分点。

调整后报销政策:医用耗材不再实行分段支付,统一实行乙类支付管理,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10%后,剩余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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