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和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加快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0〕65号)的要求,2020年底前,各市要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并同步做实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全面做实市级统筹作为破解全省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有力抓手,作为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手段,并列入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2020年度考核任务。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将从9月份起对各市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进展情况按月进行调度和督导,定期向各市政府通报情况,对于工作措施不力、进展迟缓的市,将上报省政府并组成专班开展督查。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年9月,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发〔2019〕16号)下发后,我市将2019年年初已经下达各县(市)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指标予以收回,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将应筹措承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全部上缴到市级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财政如未及时足额筹措划拨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不但扣减财力,而且将按照省财政结算扣减额度相应扣减上级补助资金。
虽然2019年底我市已完成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初步工作,但是各县(市)区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结余基金(资金)以及相关资产、债务等的审计、清算、上解工作尚未开展。
二、建议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发〔2019〕16号)规定:“2020年2月底前,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完成2019年度原城镇居民、新农合基金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决算工作。基金(资金)决算工作完成后,市审计部门要对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基金及医疗救助资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相关账目按规定进行审计”。按照上述规定,为保证2020年底前我市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现提出如下建议:
请市政府责成市审计局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尽快开展对各县(市)区原新农合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医疗救助资金以及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的审计和清算工作。
当否,请批示。
附件:
1.附件目录及提要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
3.关于加快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0〕65号)
4.关于印发丹东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发〔2019〕16号)
丹东市医疗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
附件目录及提要
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
提要1(第六页第10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清算、审计、划转、合并等工作。对于基金已出现缺口的,由原统筹地区政府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
提要2(第7页倒数第2行):“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并同步做实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
二、关于加快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0〕65号)
提要(第2页倒数第6行):“市县两级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完成县级财政专户结余基金以及相关资产、债务等的审计、清算,尽快完成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以及城镇职工医保基金上解工作。各县级统筹地区拖欠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资金的,要尽快结清余款;因未严格执行缴费政策、未按规定安排补助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医保基金以及挤占挪用医保基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追缴并补足基金缺口后及时上解。”
三、关于印发丹东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发〔2019〕16号)
提要1(第8页第4行):“2020年2月底前,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完成2019年度原城镇居民、新农合基金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决算工作。基金(资金)决算工作完成后,市审计部门要对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基金及医疗救助资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相关账目按规定进行审计,2020年6月底前完成审计工作并形成基金(资金)移交审计报告。”
提要2(第8页第10行):“审计工作结束后,市医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基金(资金)进行清算,结余基金(资金)在2020年11月底前上划市财政专户,基金(资金)赤字由各县(市)区政府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