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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30 信息来源:查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0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个部(委)印发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明确“军队、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管理参照本办法制定”,为建立健全我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制定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并为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制定、发布、调整奠定基础,组织开展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制定工作。

    根据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现状,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多次讨论、反复论证,形成了《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初稿。经征求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委内相关处室、各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等各方意见,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近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二、文件主要内容

    《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按照严格准入、分级应对的原则,以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稳定药品价格为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清单制定、调整原则和工作程序,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加强价格监管和执法力度,避免恶意涨价。

    本办法共十八条内容。第一至四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短缺药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的定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制定主体;第五至十一条明确了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制定原则和程序,包括形成基础清单、专家论证、组织复核、审核发布等重点环节;第十二条明确了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的调出原则;第十三条至十六条明确了纳入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的采购政策和价格监管政策;第十七条至十八条为相关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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