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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保局关于省本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进销存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5 信息来源:查看

省本级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要求,结合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指标异常增长预警提醒制度的通知》(冀医保函〔2020〕61号)相关规定,将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进、销、存”信息纳入医保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试点范围

  省本级2020年开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021年新开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工作内容

(一)试点范围的定点零售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如实录入药品入库、出库、盘点等信息,具体包括:药品名称、数量、单位、单价、批号、供货单位、随货单号、生产厂家、产地等内容。

(二)试点范围外的定点零售药店

试点范围外的定点零售药店待省本级新医保系统切换完成后,再对“进、销、存”数据进行采集。

三、工作要求

  各定点零售药店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数据录入,实现药品进销存信息采集。对于该项工作组织开展不力、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定点零售药店,将依据考核办法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同时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

  联 系 人:刘艳玲      

  联系电话:66906533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监控稽核中心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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