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要求,结合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指标异常增长预警提醒制度的通知》(冀医保函〔2020〕61号)相关规定,将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进、销、存”信息纳入医保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试点范围
省本级2020年开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021年新开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工作内容
(一)试点范围的定点零售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如实录入药品入库、出库、盘点等信息,具体包括:药品名称、数量、单位、单价、批号、供货单位、随货单号、生产厂家、产地等内容。
(二)试点范围外的定点零售药店
试点范围外的定点零售药店待省本级新医保系统切换完成后,再对“进、销、存”数据进行采集。
三、工作要求
各定点零售药店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数据录入,实现药品进销存信息采集。对于该项工作组织开展不力、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定点零售药店,将依据考核办法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同时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
联 系 人:刘艳玲
联系电话:66906533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监控稽核中心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