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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安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延安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医疗保障局

延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延安市阶段性减征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11号)要求,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上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二、工作安排

(一)从2020年2月起,我市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大病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二)参保单位执行减半征收政策期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照原基数和比例划拨,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不变。

(三)参保单位已按正常费率缴纳全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医保经办机构核算后,按照规定办理退费;已按正常费率缴纳减征期限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医保经办机构核算后,可根据参保单位意愿选择退费或抵缴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三、工作要求

(一)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征政策,是党和国家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履职尽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县(市、区)在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按照延安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延医保发〔2020〕13号)文件规定,继续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办理缓缴业务。

(三)各县(市、区)要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各县(市、区)要加强基金管理,认真做好统计监测和跟踪分析,有效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五)市医疗保险经办处要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完善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功能,为参保单位及时享受减征和缓缴政策提供优质服务。要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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