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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规范化培训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8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卫生健康委,区直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规范化培训基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卫医发〔2015〕71号文中发布的《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2015版)》(附件1)。

(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2019年版)》(附件2)。

二、申请备案的主体及时间要求

  综合、专科医疗机构及妇幼保健院拟承担限制类医疗技术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对照相应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中的“培训基地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开展规范化培训工作,制定培训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并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要求,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材料。

三、医疗机构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记有培训基地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信息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或通过备案的相关通知复印件一份

(二)《广西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备案申报表》(附件3)

四、备案流程

(一)各相关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将备案纸质材料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并将备案材料扫描成清晰可读的PDF版(加盖单位公章)及Word版,发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邮箱gxxzlyljs@126.com

(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将审核通过的备案名单发送至各市卫生健康委、区直医疗机构,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通知转发给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

(三)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每半年在委门户网站上公布限制类医疗技术规范化培训基地备案医疗机构名单。

五、其他事项

医疗机构务必按照要求及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后申请备案。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再承担该项限制类医疗技术规范化培训工作。

二)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确保内容完整及真实,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医疗机构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等应真实有效,对因提供信息资料、证件证明虚假不实,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造成的后果,由医疗机构承担。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医政医管处 钟力,0771-2856012

         电子邮箱gxxzlyljs@126.com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2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邮政编码:530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5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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