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1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规范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印发了《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重新规范整合。
二、主要内容
(一)新增“耳内镜检查费”等16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加收项146项,扩展项3项。
(二)停用“听性脑干反应”等24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明确了“基本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灭菌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滑石粉、标签、防渗漏垫、中单、护(尿)垫、棉球、棉签、纱布(垫)、压舌板、治疗护理盘(包)、治疗巾(单)、手术巾(单)、手术包、普通注射器、可复用的操作器具、液氮、闻嗅材料、糖精颗粒、过敏原、报告打印耗材、软件(版权、开发、购买)成本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四)各类内镜下手术项目的价格构成,已包含手术涉及的各类内镜使用成本,医疗机构在开展相关操作时,开放手术与经内镜手术执行相同的价格标准,内镜辅助操作不再另行收费。
(五)手术项目若需病理取样,项目的价格构成中已包含标本留取和送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三、执行时间
自2025年12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