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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2019年第一批省级重点药品监控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5 信息来源:查看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省直医疗机构,省药事质控中心: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重点药品监控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监控制度》”)(赣卫医字〔2017〕105号)要求,根据全省医疗机构2018年7-12月非基本药物药品采购金额和规范使用情况,我委对省级重点药品监控目录进行了动态调整,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按时调整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各级卫生健康委,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省医药采购平台和院内信息系统,根据本地区、本单位2018年7-12月药品采购金额排序、药品使用监测情况、处方点评情况,按《监控制度》要求,调整本地区、本单位重点药品监控目录。

  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药品监控制度指导检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落实《监控制度》不力的单位及个人及时诫勉谈话、适时督导检查、限期整改。各医疗机构要落实重点药品监控主体责任,将重点药品监控目录中的品种全部纳入处方点评范畴,强化处方点评,加强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规范医师诊疗行为。

  三、加强信息公开,增强监控制度外部监督力度。各地各单位要在本文件公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单位官网主动公开本地区、本单位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各医疗机构要在完善落实重点药品处方点评相关奖惩制度基础上,强化信息公开,每月定期在医院OA系统和院务公开栏,对使用药量大、使用金额高和用药不适宜率排名前10%的科室和医生进行公示。我委将定期对《监控制度》落实情况开展通报,并抄告各地、各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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