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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5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卫生健康局,各卫生健康机构,各洗涤消毒供应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1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8〕678号)等文件要求,医用织物的洗涤消毒是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重要环节之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对于提高医院管理水平、预防医院感染、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要牢固树立依法执业和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识,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负责医院织物洗涤消毒的职能管理部门,加强医用织物回收、运输、分类洗涤消毒、接收、保管等全流程管理,并做好管理制度、物品进出等登统记备案,确保为临床提供合格的医用织物。

二、加强组织管理和行业自律,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16)》、《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加强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医疗机构每季度对各类洗涤消毒后医用织物至少进行一次微生物监测、并备案,每年12月将年度工作总结上报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医疗卫生专业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卫医发〔2018〕11号文件和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要求,筹建市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并保障医用织物洗涤消毒质量合格、安全,加强与各单位交流沟通,做好保障服务工作。

自行洗涤消毒的医疗机构,应当把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纳入医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的各类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

选择社会化医疗消毒服务机构承担洗涤消毒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对医疗消毒服务机构资质(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管理规定)、管理制度(“洗消中心要求的制度”、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医用织物运送、洗涤消毒操作流程等进行定期审核,并加强对洗涤消毒后医用织物的质量验收和反馈(包括检测报告)。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落实日常监督、自查自纠,确保医用织物洗涤消毒工作全流程的质量安全,杜绝发生医院感染。

三、加强质量控制,保障洗涤消毒质量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的质量控制,与日常质量管理、评审评价工作相结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市级院感质控中心和消毒供应质控中心成立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的质量控制,质控中心要依法履责,做好医用织物洗涤消毒工作的指导、监管、质控。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机构内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依法执业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的监督检查,结合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全市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工作,以前与本通知内容相冲突的,请按国家、省相关文件和本通知执行。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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