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各相关协议医药机构:
为落实《省医保办 省人社厅 省卫计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8〕1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深化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确定合肥市首批医保谈判药品协议零售药店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拓展谈判药品供应渠道,现就协议零售药店供应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结算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谈判药品及医保基金结算范围
在医保谈判药品协议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名单见附件1)购买《通知》中规定的57种药品(见附件2),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大病救助基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谈判药品实行电子监管码(一盒一码)管理,无电子监管码的药品,在定点药店购药不得纳入医保结算。
二、保障对象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符合谈判药品使用条件的患者。
三、定点管理
谈判药品的外购实行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管理。
(一)定责任医师。国家谈判药品使用及外购实行责任医师制度。合肥市各谈判药品外购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机构名单见附件3)应将相关专科医师(要求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信息(表样见附件4)报送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医保经办机构适时通过市医保局网站(网址:http://hfyb.hefei.gov.cn/)公布具体名单,参保人员可选择其中1名医师作为谈判药品使用及外购的责任医师,一个医疗期(同一治疗方案)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责任医师负责疾病诊断、谈判药品使用条件确认、处方开具、复查评估、用药指导和随诊跟踪等工作,协助参保人员办理谈判药品使用及赠药等相关手续,做好谈判药品使用的政策宣教。接诊中负责证卡核对,做到人证相符,真实记录病情。
(二)定零售药店。一个医疗期(同一治疗方案)内,参保人员可选择1家定点药店。购药时,参保人员(或代购人)应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证件、责任医师开具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谈判药品外购申请备案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申请表》)、外购处方(具备电子处方的除外)等必要材料。
各定点药店应充分备货、规范管理,要提前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经营的谈判药品种;为患者建立《谈判药品使用档案》(一人一档),做好患者谈判药使用条件的医学诊断文书、治疗方案、外购处方等材料归档备查,并负责对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查验。
四、申请备案
参保人员每次在定点药店购买谈判药品,应按下列流程申请备案。
(一)参保人员申请。参保人员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医疗文书(详见附件5说明),向医疗机构责任医师提出申请。
(二)责任医师审核。责任医师应根据谈判药品的使用条件对患者提交的申请资料及《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符合使用条件的,开具外购处方。
(三)申请备案。参保人员将《申请表》和外购处方报送医疗机构医保办。医疗机构医保办盖章确认,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五、基金结算
参保人员在医保谈判药外购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在定点药店购买谈判药品的,其费用参照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支付标准实时结算,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在非医保谈判药品外购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外购的谈判药基金不予支付(异地就医按有关规定执行);非住院期间在定点药店购买谈判药品,符合门诊特殊病政策的参照《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实时结算。
六、监督管理
(一)市医保经办机构定期组织专家对外购申请备案材料、处方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稽核,对违反使用限定范围开具的方案、处方和产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相关定点药店不能摆放和经营医保支付范围以外的其他商品,严格遵守医保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医保服务工作。违反谈判药品外购有关规定的,同时解除零售药店的医保服务协议和谈判药品医保药店服务协议,并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4号)规定条款处理。
(三)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使用定点药店外购谈判药品,药品电子监管码(一盒一码)应在住院病案中粘贴留存。
(四)参保人员个人或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违规的,违规费用不予报销,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仅限本统筹区内协议零售药店供应国家谈判药品的医保结算管理,有效期1年。
合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