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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十严禁”
发布时间:2024/11/01 信息来源:查看

    一、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严禁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严禁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严禁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严禁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严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八、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九、严禁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十、严禁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其他行为。

    ★温馨提示

    定点医药机构如果违反规定,将责令改正,并退回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如故意骗取医保基金,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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