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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三部门出台方案全面推进医疗机构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6/02/11 信息来源:查看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聚焦药品使用环节追溯“最后一公里”,明确建设路线图与时间表,全面推进医疗机构药品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从源头防范药品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明确两阶段建设目标。到2026年6月底,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一级)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全部建立药品安全追溯体系,自治区授权率达到100%,上游企业出库验证率、本单位出库自验证率均达到95%以上。到2026年12月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各类基层医疗机构将全面完成追溯体系建设,自治区授权率达到100%。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验证率标准与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保持一致,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机构上游企业出库验证率、本单位出库自验证率均达到90%以上。

    部署五项重点任务。一是构建全流程追溯管理体系。督促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建立覆盖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使用全流程的追溯体系,规范追溯数据校验与采集,及时上传追溯信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同步向医保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追溯数据,实现监管与医保管控双向衔接。二是推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医疗机构诊疗管理系统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追溯系统、第三方追溯系统及医保追溯系统数据统一对接,实现一次扫码满足双重追溯管理要求,提升追溯便捷性与高效性,为“最后一公里”追溯打通数据壁垒。三是严格入库验收追溯管理。药品入库验收环节,医疗机构须对药品逐码扫描、核对信息,确保追溯信息与实物药品一致。严禁企业或运营服务商违规替代扫码、随意录入或抓取追溯信息等行为。自2026年1月起,各医疗机构不得购进未按规定赋码的药品,为有序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夯实基础。四是规范出库使用追溯管理。药品出库时,医疗机构须按销售包装扫码并更新药品追溯状态,区分住院、门诊用药场景,精准落实追溯管控要求;门诊药房发药环节,须核验患者身份证信息,实现药品追溯到人。五是强化追溯数据管理与应用。医疗机构须妥善保管药品追溯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追溯数据,配合做好药品召回相关追溯工作,充分发挥追溯数据支撑作用,助力药品安全风险研判。

    厘清各部门职责。各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追溯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及违法违规查处。卫生健康部门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将追溯体系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考核。医疗保障部门督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上传追溯信息,对未按要求执行的不予结算医保基金,严查相关违法行为。

    提出四项工作要求。一是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责任人员,加大指导培训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二是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推动医疗机构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追溯工作,倒排工期、压实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三是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常态化机制,精准掌握辖区医疗机构运营情况,督促实现应入驻尽入驻,应扫码尽扫码,积极探索药品追溯向使用环节延伸的有效路径。四是各相关部门要深化数据共享共用,利用追溯大数据开展风险研判、预警处置等工作,不断提升药品智慧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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