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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3/28 信息来源:查看

为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进一步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统筹安排,保证医保基金可持续,坚守安全底线,确保医疗服务质量;认真落实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明确责任等工作措施,解决群众最盼、最急、最忧、最怨的问题,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

  二、《实施意见》的工作措施

  《实施意见》通过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出12项具体措施,具体包括:科学制定合理用药考核方法;动态调整医保基金分配;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严厉打击各种倒药行为;管控“异常品种”推进合理用药;严格规范各项诊疗行为;加强门诊特定疾病精细化管理;全面加强医疗费用审核;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解决;探索药品供应保障新模式;推行门诊用药拆零使用。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卫生计生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宣传部门及网信部门在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方面职责,并对各区政府提出了要求。同时,明确市医改办负责根据各部门工作任务,科学制定工作任务措施考核方案,建立科学考评体系,加大督查督导力度,逐级压实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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