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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2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贺州市八步区步头某生活用品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一、基本案情。2025年9月26日,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贺州市八步区步头某生活用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待销售的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大宝亮肤活力霜3瓶、大宝美容日霜4瓶。另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9月9日销售了1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大宝美容日霜。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罚款。

    三、典型意义。化妆品有效期是衡量化妆品安全性的重要指标,过期化妆品是潜在的“皮肤毒药”,对正常的化妆品市场及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严重影响。打击经营过期化妆品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

    典型案例二、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西贺州某康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广济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一、基本案情。2025年5月23日,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西贺州某康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广济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14日销售处方药人血白蛋白614瓶,但当事人仅能提供142瓶人血白蛋白的销售处方71张,剩余472瓶未能提供销售处方或处方凭证;当事人在执业药师李某某未到店工作时销售人血白蛋白共202瓶,销售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当事人建立有《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等质量管理文件,规定门店质量负责人需监督各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规定,但当事人门店质量负责人未能监督执业药师到岗履职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即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

    三、典型意义。处方药不是普通的生活用品,直接关乎百姓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其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未凭处方销售和使用处方药的,易导致乱用滥用处方药产生副作用,发生安全隐患。

    典型案例三、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钟山某志雄医疗服务诊所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一、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7日,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钟山某志雄医疗服务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诊室内有2个医用氧气瓶,其中1个氧气瓶上摆放有1包过期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同时,执法人员在该诊室的抽屉内,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14包。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超过失效日期后,仍然将其摆放在诊疗区域,且与未超过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混放在同一个抽屉内,处于待使用状态。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2.并处罚款。

    三、典型意义。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过期的医疗器械存在严重医疗安全隐患。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强化了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震慑作用,进一步提升了医疗器械监管效能,对不法经营主体和药械使用单位起到教育震慑效果。

    典型案例四、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贺州市八步某康药店富川九分店销售劣药案。

    一、违法事实。2025年6月4日,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贺州市八步某康药店富川九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营业场所的药柜上摆放代销售的四种过期的药品(妇保颗粒3盒、柏子养心丸9盒、盐酸氟桂利嗪胶囊13盒、螺内酯片1瓶)。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药品;2.并处罚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对药品零售经营者具有重要的警示与借鉴作用。无论过期药品是否实际售出,只要在经营场所被发现陈列或待售,即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乃至吊销许可证的严厉处罚。

    典型案例五、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昭平县黄姚镇覃某涉嫌销售假药案。

    一、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5日,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昭平县黄姚镇巩桥市场开展药品监督检查,发现覃某在摆摊销售产品“百草方”,该产品包装上未标示生产企业、生产地址、生产日期、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但标注治疗功效等信息,涉嫌为假药。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非法添加双氯芬酸钠,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属于假药。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5年2月17日,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线索移送昭平县公安局进一步查办。

    三、典型意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同的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不同,不是药品冒充药品,必然不能达到药品的功效。确有用药需求的,务必选择正规渠道就医,并在医生、药师等专业人员指导下购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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