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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现就完善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新冠肺炎肺纤维化”、“耐多药肺结核”等病种增补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I类病种。使用治疗新冠肺炎肺纤维化、耐多药肺结核的药物费用,根据具体病情、疗程用药量计算配额标准,执行各地现行门诊慢性病I类病种管理规定。普通肺结核门诊慢性病待遇继续按各地已纳入的肺结核病种待遇标准执行。

二、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患《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咸人社文〔2013〕19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咸人社发〔2015〕12号)文件规定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及维持治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功能衰竭期、失代偿期)、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心脏(脑)介入支架(搭桥)术后、其它疑难罕见病等门诊特殊慢性病以及此次增补的新冠肺炎肺纤维化、耐多药肺结核病种的,在申请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时候,不受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年平均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限制,经评审符合享受条件的,可正常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各地现行门诊慢性病管理规定已对相关慢性病病种范围进行调整的,按对应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三、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但放弃治愈性治疗采取安宁疗护的,经本人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可根据其具体病种病情和门诊检查治疗用药需求计算配额标准,年基金支付限额执行各地现行门诊慢性病管理规定,原则上不超过9000元。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新冠肺炎肺纤维化评审标准

2.耐多药肺结核评审标准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

新冠肺炎肺纤维化评审标准

有明确的新冠肺炎感染住院治疗史,并具备下列条件:

1.影像学:CT检查有肺间质纤维化病变。

2.肺功能检查: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

3.血气分析:PaO2≤70mmHg。

附件2

耐多药肺结核评审标准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耐多药肺结核。

2.有发热(多为低热)、盗汗、咳嗽、咳痰、咯血、胸痛等临床症状。

3.影像学检查:显示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特征。

4.痰液检查:表型药物敏感试验或分子药物敏感试验检查证实,至少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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