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筑牢药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保持药品监管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药品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净化药品流通与使用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医疗机构销售假药案
2025年5月19日,商洛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药品抽检不合格报告,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涉案批次海风藤中,海风藤叶占比99%,超过了标准规定(≤3%)。该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相关线索已依法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及上游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案例二 某诊所销售劣药案
2025年5月23日,商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房货架上待销售的“藿香正气水”已超过有效期(有效期至2025年2月22日),共计13盒。该行为已构成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有限公司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6月20日,商州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未在岗的情况下,存在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8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仍未整改,继续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商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药房销售医疗器械未附说明书案
2025年2月27日,洛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玻璃体温计”过程中,存在未随产品附具说明书且未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购物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洛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诊所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且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查验制度案
2025年3月11日,商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不能提供“炮山甲”“川贝母”等中药饮片的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且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查验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商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六 某药房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及未按条件储存医疗器械案
2025年5月14日,山阳县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执业医师未到岗的情况下,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3次,且当事人将某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条件储存,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山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七 某诊所销售不符合备案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3月17日,镇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脚臭粉粉末给药器”(第一类医疗器械),包装盒内无产品说明书描述的吸嘴、腔体和吸入器连接口,实物与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不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七条规定,镇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