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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2018年 第54号
发布时间:2018/08/01 信息来源:查看

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生产的3批次中药饮片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地龙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杂质、水分、总灰分;

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陕西龙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五味子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安徽魏武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炒土鳖虫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总灰分。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省局要求检品来源单位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

特此通告。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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