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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一起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件行政处罚的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3/06/14 信息来源:查看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及

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庆市监观处罚〔2023〕40号

安庆市康利大药房有限公司二分店

91340800325511829X

陈大海

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次性使用手术单,80*120cm,生产日期:20190806;有效期:20210805)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9日

执法检查时间: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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