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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启用北京市疫情防控临床研究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卫生健康委:

  为及时准确掌握北京地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情况,进一步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启用北京市疫情防控临床研究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此次备案工作,将其作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严格遵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08〕2号,以下简称《备案工作通知》)规定,结合本区实际,落实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完善工作流程,规范属地备案管理。要组织辖区内所有开展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生物医药企业等(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单位),按照全面摸排和有效备案原则,做好宣传动员,加强组织管理,于4月3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对备案完成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在备案年度内要完成实地评估,确保备案信息完整、准确、可靠。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市疫情防控临床研究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的使用账号另行通知。

  二、实验室设立单位要严格按照《备案工作通知》中《北京市生物安全一级(BSL-1)和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试行)》进行自评,确认实验室级别,确保备案实验室达到基本要求。备案方法:登录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进入“网上办事-更多-北京市疫情防控临床研究管理与服务平台”,注册并在线填报《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表》(附件1)、《生物样本资源保存信息表》(附件2),完成备案。备案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实验室、提供不实备案信息以及备案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与基本要求不符等违规情况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备案信息,收回备案通知书,并计入单位信用记录。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备案工作通知》中《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系统》不再使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3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科教处白冰,83970737;

  备案系统技术支持,82093072、400-810-5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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