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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吉林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职业健康检查主体责任,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行为,保证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19〕494号)、《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卫职健发〔20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吉林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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