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相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医疗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放宽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建立市、区县(市)一体化准入管理流程,根据《关于印发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18号)和《关于印发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2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优化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准入条件
????(一)取消准入等待期。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后即可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成为医疗保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
????(二)拓宽准入模式。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可单独申请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报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后,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相关费用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简化申请材料
????(一)取消部分申请材料。取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药品、医用仪器设备的审验证明材料”、“近3个月的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情况列表(包括门诊、住院收入,门诊、住院人次,次均门诊、住院医疗费等)”、“单位参保证明和人员参保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无违规和处罚的证明材料。
????(二)改进申请材料核验方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3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和不良信用评价记录,法人代表1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和不良信用评价记录等申请材料,如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可提供查询核实则无须提交,如无法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核实,则仍需提供。
????三、优化办事流程
(一)缩短办理时限。每月前5个工作日,医疗机构通过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或通过“长沙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实行网上申请。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验,并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现场核审。对门诊部、诊所等非住院医疗机构的申请如有疑义将组织评估小组进行现场核验。
????现场核审(核验)未通过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二)简化变更手续。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院一证一准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任意一项信息变更,需按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机构营业执照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医疗机构类别、收费类别、编制床位数及开诊床位数、科室设置、分设机构(部门)等信息变更的,实行备案管理。有关证照信息变更前应提前通知医疗保障部门,变更后30日内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无须办理新增准入手续。
????四、完善服务类型
???(一)住院类: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按病种收付费住院,单病种住院治疗包干结算,生育保险待遇住院,离休干部保障住院。
????(二)门诊类: POS机刷卡业务,单病种门诊治疗包干结算,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含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特殊病种门诊,青少年意外伤害门诊,生育保险待遇门诊,离休干部保障门诊。
????(三)已定点的医疗机构因业务发展,申请增加医疗保障服务类型,由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管理部门核实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后审核确定。
????五、统筹分级管理
????(一)推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分级管理。部、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定点准入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办理;市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定点准入由所在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四统一”模式。全市统一公示,统一开通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挂牌名称“长沙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按病种收付费住院(非公立医疗机构)、单病种住院和门诊治疗包干结算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由市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划实施。
????(三)实现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互认。已纳入定点的医疗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资格互认,各地不得要求医疗机构重复提交申请。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关于规范市本级医院机构申办基本医疗保险POS机刷卡业务的通知》(长医险〔2018〕71号)、《关于新增协议医疗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长医保发〔2019〕29号)、《关于新增协议医疗机构准入管理的补充通知》(长医保发〔2020〕1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处室: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电话:82116128)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