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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6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相关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设立单位: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委批复开展新冠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生物样本资源管理规定,做好人员防护,严禁违规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

  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应登录北京市疫情防控临床研究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登录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进入“网上办事-更多-北京市疫情防控临床研究管理与服务平台”),及时进行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的备案或变更,确保备案实验室达到相应要求,备案信息真实、准确。

  三、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疫情防控形势需要,运输“应检尽检”人员检测样本的,应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5号),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提交申请材料,获批《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后,方可开展运输。根据科研活动需要,相关机构需将新冠病毒样本资源转运至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应按照我市生物样本资源管理要求,向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申请办理科研用样本运输准运证后,方可开展运输。

  四、开展新冠病毒实验活动的机构,应于实验活动结束后依规做好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阳性样本在6  个月内就地销毁或送交市疾控中心等指定的保存机构保存。

  五、已分离得到新冠病毒毒株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要切实做好实验数据与毒株管理,及时将新冠病毒毒株分离、分享等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并按相关要求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有关实验室和保藏机构向其他实验室或外单位提供新冠病毒毒株或以新冠病毒作为母本病毒的疫苗株,应获批《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后,方可运输。

  六、开展新冠病毒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落实生物安全直接责任,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成立单位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加强风险评估,定期组织自查,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实验活动。

  七、各区卫生健康委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及时将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新冠病毒实验活动的相关文件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建立常态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于8月底前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回头看”,围绕样本接收与处理、样本运输、实验操作、人员防护、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等重点内容,特别是前期评估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全覆盖。各区卫生健康委于8月15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告》(附件1)报送至指定邮箱(baibing@wjw.beijing.gov.cn)。我委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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