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9日,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甬医保发〔2025〕23号),现就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4年12月,省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浙江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和工作计划。2025年9月,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公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5号),要求省内各地结合全省工作部署和实际情况,稳妥有序推进首轮动态调整工作。
二、主要内容
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由“省域统一方案+市级补充方案”两部分组成。“省域统一方案”由全省样本医疗机构竞价形成,调整“拆线(大)”等267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我市按等级医疗机构价格梯度贯彻落实;“市级补充方案”由我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共调整1634项,主要理顺各类比价关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适用对象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相应的价格外可另行计价的项目;“基层”指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以我省有关文件执行。
六、新旧政策差异
调整190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解读人:屠志君
联系电话:0574-89288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