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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2 信息来源:查看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公立医疗机构“糖类抗原测定”等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二、调整后价格均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各有关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

    三、医保支付标准同步调整、支付类别仍按原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密切关注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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